目前,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定义及评估标准并不统一,对研究和临床构成了很大的困扰。针对这一问题,由OliverD.Howes博士、JohnKane博士及ChristophU.Correll博士担任联合主席的精神病治疗应答及抵抗工作组对既往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并给出了难治性精神分裂症定义的共识指导意见。
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标准在各个维度上的异质性
工作组系统回顾了抗精神病药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随机临床研究,并获取了研究中针对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定义。随后,工作组通过分析、网上调研及学术会议等达成了共识。2,808项研究中,42项满足入组标准,其中21项(50%)并未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定义。其他研究中,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标准可谓五花八门,尤其是在症状严重度、先前治疗时长及抗精神病药剂量阈值方面。仅有2项研究(5%)使用了一致的标准。
以下为工作组针对难治性精神分裂症评估及定义的共识性标准,其中诊断标准分为低(Minimum)要求和佳(Optimum)要求:
一、当前症状
1.评估
▲低要求:使用标准化评定量表(如PANSS、BPRS、SANS、SAPS)进行晤谈。
▲佳要求:使用标准化评定量表(如PANSS、BPRS、SANS、SAPS)对治疗进行前瞻性评估。
2.症状严重度
▲低要求:症状严重度至少为中度。
▲佳要求:≥6周的前瞻性治疗或观察期内症状改善<20%。
3.持续时间
▲低要求:≥12周。
▲佳要求:≥12周;标注出「难治」的持续时间。
4.主观痛苦
▲低要求:无。
▲佳要求:无。
5.功能
▲低要求:有用量表(如社会及职业功能评定量表[SOFAS])提示存在中度及以上的功能损害。
▲佳要求:同低要求。
二、足够的治疗
1.既往治疗应答的评估
▲低要求:信息收集自患者/照料者报告、工作人员及个案记录、药片计数及发药表格。
▲佳要求:同低要求。
2.治疗时长
▲低要求:治疗剂量下治疗≥6周;记录每次治疗的低及平均(标准差[SD])时长。
▲佳要求:同低要求。
3.剂量
▲低要求:≥600mg/d氯丙嗪当量(基于等价剂量,可参考今天第二条图文);记录每种药物的低剂量及平均(SD)剂量。
▲佳要求:≥600mg/d氯丙嗪当量(基于等价剂量);记录每种药物的低剂量及平均(SD)剂量。
4.既往使用过的抗精神病药数量
▲低要求:足量足疗程使用过≥2种不同抗精神病药;标注抗精神病药治疗失败的中位次数;
▲佳要求,足量足疗程使用过≥2种不同抗精神病药,其中至少一种为抗精神病长效针剂(使用至少4个月);标注抗精神病药治疗失败的中位次数。
5.当前治疗依从性
▲低要求:使用了处方剂量的80%及以上,评估依从性应基于至少两个来源(药片计数、发药表格回顾、患者/照料者报告);至少一次监测抗精神病药血药浓度;标注用于确定患者依从性的方法。
▲佳要求:在低要求的基础上,至少两次监测抗精神病药血药浓度,两次相隔至少2周,且事先未通知患者。
三、症状域
▲低要求:阳性症状、阴性症状、认知症状。
▲佳要求:同低要求。
四、病程
▲低要求:早发难治(治疗开始后1年内),中等治疗时长内发生的难治(治疗开始后1-5年内),晚发难治(治疗开始5年后)。
▲佳要求:同低要求。
五、超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氯氮平难治性
▲低要求:满足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对氯氮平足量足疗程治疗应答失败。
▲佳要求:同低要求。
另外,对治疗产生应答的标准包括:
▲症状严重度:轻度及轻度以下。
▲持续改善时长:应答维持至少12周。
▲功能水平:经由标准量表(如SOFAS)评估,功能损害为轻度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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